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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9 次浏览

第二节 电气 第 13.2.1 条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 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电气

13.2.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

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2 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3.2.3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

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 6kV 10KV 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

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 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

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13.2.4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

元分组配电。

13.2.5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锅炉

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13.2.6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

胶带宜每隔 20m 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13.2.7 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

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13.2.8 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

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13.2.9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3.2.10 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13.2.11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

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

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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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2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

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 2.5m 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 36V 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

(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12V

13.2.13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

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 2 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13.2.14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

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13.2.15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3m,并使其保

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1m

13.2.16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 4mm 时,可不装设

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 2 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13.2.15 条的规定。

覆土在 0.5m 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

部防雷处理。

13.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

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13.2.18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

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 1 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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