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气
第 13.2.1 条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
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2.2 条 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13.2.3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
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 6kV 或 10KV 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
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 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
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 13.2.4 条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
元分组配电。
第 13.2.5 条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锅炉
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 13.2.6 条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
胶带宜每隔 20m 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 13.2.7 条 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
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 13.2.8 条 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
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 13.2.9 条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 13.2.10 条 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 13.2.11 条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
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
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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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12 条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
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 2.5m 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 36V 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
(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12V。
第 13.2.13 条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
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 2 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 13.2.14 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
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 13.2.15 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3m,并使其保
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1m。
第 13.2.16 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 4mm 时,可不装设
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 2 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13.2.15 条的规定。
覆土在 0.5m 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
部防雷处理。
第 13.2.17 条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
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 13.2.18 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
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 1 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