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
2.4.1 油系统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捻缝工作。
2.4.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2.4.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区应设置可靠地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2.4.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4.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2.4.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2.3.4、2.3.6、2.3.7的规定。
2.4.7 燃油系统的软管和垫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2.4.8 油库、油罐降温装置要进行定期维护和试运,保持完整备用。
2.5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
2.5.1 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
2.5.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2.5.3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出口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2.5.4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有人通行的部位。
2.5.5 制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6 制粉系统动火作业,应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并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2.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
2.6.1 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绝,并加严密的堵板。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2.6.2 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2.6.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时,应测定工作区域内氢气含量合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作业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2.6.4 氢站应按严重危险级的场所管理,应设推车式灭火器。
2.6.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安全阀及浮球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2.6.6 空、氢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2.6.7 室内氢气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氢气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氢气排放管应设置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2.6.8 首次使用和检修、改造后的氢气系统应进行耐压、清洗(吹扫)和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