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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8(一)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2021-05-20 次浏览

目录 前 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2 照明光源选择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2 照度均匀度 4.3 眩光限制 4.4 光源颜色 4.5 反射比

目录

1

2

3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2 照明光源选择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2 照度均匀度

4.3 眩光限制

4.4 光源颜色

4.5 反射比

5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

5.2 居住建筑

5.3 公共建筑

5.4 工业建筑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6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

6.2 照明节能措施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4 天然光利用

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2 照明配电系统

7.3 照明控制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 眩光值(GR)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改了原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补充了图书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3.更严格地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
4.增加了发光二极管灯应用于室内照明的技术要求;
5.补充了科技馆、美术馆、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6.补充和完善了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
7.补充和完善了眩光评价的方法和范围;
8.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1 总 则

1.0.1 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促进绿色照明应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式中:dΦe(λ)/dλ——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λ)——光谱光(视)效率;

Km——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Km值为683lm/W(λ=555nm时)。

2.0.4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

2.0.5 亮度 luminance

由公式L=d2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式中:dΦ——由给定点的光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lm);

dA——包括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m2);

θ——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2.0.6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 lx=1 lm/m2。

2.0.7 平均照度 average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

2.0.8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9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10 作业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1 识别对象 recognized objective

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

2.0.12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3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4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5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6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7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突出的照明。

2.0.18 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19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20 疏散照明 evacuation lighting

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2.0.21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

2.0.22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

2.0.23 值班照明 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4 警卫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2.0.25 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识照明。

2.0.26 频闪效应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2.0.27 发光二极管(LED)灯 light emitting diode lamp

由电致固体发光的一种半导体器件作为照明光源的灯。

2.0.28 光强分布 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

2.0.29 光源的发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light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0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31 灯具效能 luminaire effica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2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U0。

2.0.33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4 直接眩光 direct glare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2.0.35 不舒适眩光 discomfort glare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

2.0.36 统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UGR)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37 眩光值 glare rating(GR)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38 反射眩光 glare by reflection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2.0.39 光幕反射 veiling 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

2.0.40 灯具遮光角 shielding angle of luminaire

灯具出光口平面与刚好看不见发光体的视线之间的夹角。

2.0.41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2.0.42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2.0.43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是Ra。

2.0.44 特殊显色指数 speci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15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符号是Ri。

2.0.45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

2.0.46 相关色温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Tcp,单位为开(K)。

2.0.47 色品 chromaticity

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

2.0.48 色品图 chromaticity diagram

表示颜色色品坐标的平面图。

2.0.49 色品坐标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可算出色品坐标χ、y、z。

2.0.50 色容差 chromaticity tolerances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2.0.51 光通量维持率 luminous flux maintenance

光源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0.52 反射比 reflectance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2.0.53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2.0.54 室形指数 room index

表示房间或场所几何形状的数值,其数值为2倍的房间或场所面积与该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及灯具安装高度与工作面高度的差之商。

2.0.55 年曝光量 annual lighting exposure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

▲ 收起条文说明
本章编列了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共55条,术语主要引自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2008。其中2.1.55条引自IESNA手册第十版第九章照明计算部分。

3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 收起条文说明
3.1.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和重点照明。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
1 为照亮整个场所,均应采用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采用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采用局部照明会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在商场建筑、博物馆建筑、美术馆建筑等的一些场所,需要突出显示某些特定的目标,采用重点照明提高该目标的照度。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 收起条文说明
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为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夜间值守或巡视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4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飞行区域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以及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道上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3.2 照明光源选择

3.2 照明光源选择

3.2.1 当选择光源时,应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并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 收起条文说明
3.2.1 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合理的。
3.2.2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重点照明宜采用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

3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4 旅馆建筑的客房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5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 收起条文说明
3.2.2 本条是选择光源的一般原则。
1 细管(≤26mm)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较好,适用于灯具安装高度较低(通常情况灯具安装高度低于8m)的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诊室等房间,以及轻工、纺织、电子、仪表等生产场所。
2 商店营业厅宜用细管(≤26mm)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代替粗管(>26mm)荧光灯,以节约能源;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因其光效高、寿命长和显色性好,可用于商店照明。发光二极管灯具有光线集中,光束角小的特点,更适合用于重点照明。
近年来半导体照明技术快速发展,然而产品尚未成熟,在诸如颜色一致性、色漂移以及光生物安全等诸多领域还存在争议;且根据美国能源部《半导体照明在通用照明领域的节能潜力(Energy Savings Potential of Solid-State Lighting in General Illumination Applications)》报告预计,发光二极管灯需到2020年才能逐步成为室内照明应用中的主流照明产品之一(见表1)。因此本次标准修订中,对于办公室等室内空间暂不将发光二极管灯作为推荐使用光源。

注:*市场份额按照流明乘以小时来进行计算。
3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通常情况灯具安装高度高于8m)应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具有显色性好、光效高、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而高压钠灯光效更高,寿命更长,价格较低,但其显色性差,可用于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如锻工车间、炼铁车间、材料库、成品库等。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具有高光通、寿命长、高显色性等优点,特别是其可瞬时启动的特点,克服了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再启动时间过长的缺点。
4 发光二极管灯和紧凑型荧光灯比白炽灯和卤钨灯光效高、寿命长,用于旅馆的客房节能效果非常显著。
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2011年发布了“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路线图”,要求: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00W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60W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中期评估期,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15W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或视中期评估结果进行调整。通过实施路线图,将有力促进中国照明电器行业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故建筑室内照明一般场所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光源无法满足要求需采用时,应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
3.2.3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 收起条文说明
3.2.3 应急照明采用荧光灯、发光二极管灯等,因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可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对于疏散标志灯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而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达不到上述的要求。
3.2.4 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 收起条文说明
3.2.4 显色性要求高的场所,应采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如采用Ra大于80的三基色稀土荧光灯;显色指数要求低的场所,可采用显色指数较低而光效更高、寿命更长的光源。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 选择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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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标明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我国把室内普通照明灯具、镇流器都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
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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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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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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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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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光二极管筒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2-5的规定。

 image.png

6 发光二极管平面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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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条文说明
3.3.2 本条规定了荧光灯灯具、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和发光二极管灯灯具的最低效率或效能值,以利于节能,这些规定仅是最低允许值。传统的荧光灯灯具、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能够单独检测出光源和整个灯具所发出的总光通量,这样可以计算出灯具的效率;但发光二极管灯不能单独检测出发光体发出的光通量,只能计算出整个灯具所发出的总光通量,因此总光通量除以系统消耗的功率就得到了效能。这些值是根据我国现有灯具效率或效能水平制订的。
3.3.3 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的类别为0类的灯具。
▲ 收起条文说明
3.3.3 从2009年1月1日起,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强制性国标开始正式实施,0类灯具已停止使用。按该标准给出灯具防电击分类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0类灯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因为这种灯具仅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护直接接触的电击,而不能绝缘失效使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带电导致间接接触的电击。0类灯具停止使用,就只能选用Ⅰ、Ⅱ和Ⅲ类灯具。实际应用最多的是Ⅰ类灯具,Ⅰ类灯具除基本绝缘外,还有一种附加措施,即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PE线以接地。而具有双层绝缘或加强绝缘的Ⅱ类灯具,和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Ⅲ类灯具则使用较少,多用于局部照明(如台灯、工作灯、手提灯等)。
3.3.4 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3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 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6 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震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防震和防脱落措施;

7 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8 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10 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 收起条文说明
3.3.4 本条为几种特殊照明场所,分别规定了对采用光源、灯具的要求,其依据是:
1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当光源点燃时由于温度升高,在灯具内产生正压,而光源熄灭后,由于灯具冷却,内部产生负压,将潮气吸入,容易使灯具内积水。因此,规定在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要求的灯具。
2 不同腐蚀性物质的环境,灯具选择可参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 20666-1999的规定,该规程规定了不同腐蚀环境的灯具类型。
3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散热构造和措施的灯具,或带散热孔的开敞式灯具。
4 在多尘埃的场所,应选择防尘型灯具(IP5X)或尘密型灯具(IP6X)。
6 在震动和摆动较大的场所,由于震动对光源寿命影响较大,甚至可能使光源或附件自动松脱掉下,既不安全,又增加了维修工作量和费用,因此,在此种场所应采用防震型软性连接的灯具或防震的安装措施,并在灯具上加保护网或灯罩防护膜等措施,以防止光源或附件掉下。
7 光源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或自行脱落,而导致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应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如高大工业厂房等场所。
8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在有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 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安装不易积尘和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以有利于保持场所的洁净度,并减少维护工作量和费用。
10 在博物馆展室或陈列柜
等场所,对于需防止紫外线作用的彩绘、织品等展品,需采用能隔紫外线的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3.3.5 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的有关规定。

3.3.6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 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 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和《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的有关规定;

4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 收起条文说明
3.3.6 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原则:
1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不应配用功耗大的传统电感镇流器,以提高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2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可减少频闪的影响,高频电子镇流器,通常用几十千赫兹频率的电流供给灯管,其频闪影响大大降低。
3 电子镇流器采用半导体器件,容易带来电磁干扰和高次谐波,而当前这类产品使用量很大,生产企业众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导致对无线电、通信系统和测量仪表的骚扰以及其他不良后果,因此强调选用的电子镇流器应符合电磁兼容性、谐波发射限值的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功耗比普通电感镇流器低很多,其节能效果明显。这类光源的电子镇流器尚不够稳定,暂不宜普遍推广应用,对于功率较小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可配用电子镇流器,目前这种产品的质量多数能满足要求。在电压偏差大的场所,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为了节能和保持光输出稳定,延长光源寿命,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3.3.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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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的间距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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