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招投标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而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也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而已。同时,“投标报名”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所以近年来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一系列举措的出台,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多地发文明确: 1、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2、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3、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4、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 关于保证金,这几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在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各部委力推工程保函: 2021年2月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2020年7月14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发布: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2019年7月,住建部等六部门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强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明确提出: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